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对旗下19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等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名单及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详见附表及各基金更新公告的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修改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本公司也将对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作出相应更新并及时公告。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附表1:大成基金旗下19只修订基金合同的指数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大成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大成彭博巴克莱农发行债券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2: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义 X、《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注:以上更新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