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28日证监许可[2019]953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
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SPV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5月 10日,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6
六、基金的募集 ............................................................... 5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0
九、基金的投资 ............................................................... 77
十、基金的业绩 ............................................................... 9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10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0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15
十七、侧袋机制 ...............................................................125
十八、风险揭示 ...............................................................12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3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4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7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2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20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2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20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
引》”)、其他有关规定及《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创新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和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
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96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刘小溪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享有最高决策权;设董事会和2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人
力资源与薪酬战略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
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
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产品收益分配
委员会和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产品与创新部、
营销支持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及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拴红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九届全国青联委员、河南省青联副主席、
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中国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MBA导师。
高永红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智先生:董事,硕士。北京格林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通
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2015年任郑州市政协委员,曾任辉县市第三高
级中学教师,辉县市政府驻郑办事处职员,格林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格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彤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北京证券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工商管理分院总支书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院长等。
程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
数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工程”,2001年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曾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建兰宁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惠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董事总经理,合源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管理层成员、合伙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等。
王呈杰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融财务部总监。曾
任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刘小溪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部兼产品与
创新部总监。曾任格林集团总裁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梦想加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运营经理。
孙会女士:督察长,硕士。2002年至2004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辑
部担任记者职务。2004年起,分别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限
公司,曾任企宣部经理、法务部经理、合规风控与稽核部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
会主席等职务。
马文杰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格林期货总经理助理,格
林大华期货总经理助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技术部主任,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
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期货业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历
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天津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天
津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主办。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会忠先生,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部副总监、首席策略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先后从事行业研究、
投资决策等工作。2019年 11月加入格林基金,任权益投资总监,现任格林伯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职)、格林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30 日起任职)、格林泓利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21日起任职)、格林稳健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1日起任职)、格林伯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22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高永红女士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李会忠先生
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晓圆女士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基金经理;柳杨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刘
冬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拟任基金经理;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
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江露,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4、董事长王拴红与股东董事王永智之间存在兄弟关系,上述其他人员之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