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2 来源: 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计票日为2020年9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8月19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1,206,724.03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6,298,439.94份的68.76%;
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http://fund.piccamc.com)刊登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11,206,724.03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11,206,724.03份,反对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本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9月21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0年9月22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将从2020年9月23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2日
公证书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5810号
申请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代理人:鲍怡莉、武丹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委托鲍怡莉、武丹向我处提出申请,对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鲍怡莉、武丹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该基金合同,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我处截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十七时,参与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为11,206,724.03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许,在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海晓玉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鲍怡莉、武丹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刘媛媛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11,206,724.0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6,298,439.94份的68.76%,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206,724.03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