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4日证监许可【2019】1191号文准
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中
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
人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 标的指数:指中证东方红竞争力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授权代表:任莉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莉女士,董事长(代行)、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
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
金文忠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发
行部副经理、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
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
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
裁,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
总监、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
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
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
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
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
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
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兼)。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
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
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
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习佳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指数与多策略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2019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普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行经理,美国
Towers Watson资深分析师,兴业全球基金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副总监、基
金经理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主办人。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戎逸洲先生,2019年11月至今任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福特汉姆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公募指数与多策略部高级研究员。具备证券
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李响女士,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任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张锋先生,
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徐习佳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