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第四部分 基金的份额分级 ........................................................................................ 16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0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23
第七部分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36
第十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终止运作 .......... 87
第二十三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转换 ............................................................ 8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103
第二十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4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5
第三十部分 其他事项 .............................................................................................. 106
第三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摘要 .............................................................................. 10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三、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2017年5月8日,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
级运作期结束,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中小板A 份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
(简称“中小板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折算成场内申万菱信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后,基金份额仅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本基金
已于2017年5月9日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2017年5月10日公告基金份额转
换结果。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
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
形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或申万菱信中
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中小板
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共包含五个运作周年。分级运作期到期,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中小板A份额、
中小板B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18、运作周年:指分级运作期内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
止的运作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
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个运作周
年的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
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五周年的最后一日(简
称为“五周年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
五周年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2012年2月16日,则第一个运作周
年的开始日为2012年2月16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2013年2月15日,
若该对应日为工作日,则该对应日即为结束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
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2013年2月15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五
周年日为2017年2月15日,若五周年日为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即为2017年2月15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
延至2017年2月15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9、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指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0、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转换:指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基金名称变更为“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1、申万中小板份额: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2、中小板A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3、中小板B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
24、基金份额分级: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与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中
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5、年基准收益率:指本基金为中小板A份额设定的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收
益率,中小板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0%,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益率除以运作周年
的实际天数为日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日分配金额称为日基准收益,日基准收益
以面值1.000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2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3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3、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3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7、直销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39、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日:指公历日。
52、月:指公历月。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5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中小板份额)、申万中小板份额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申万中
小板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行
为。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64、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6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6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2、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
申万中小板份额与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
并两个方面。
73、分拆: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中小板A份额与一
份中小板B份额的行为。
74、合并: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一份中小板A份额与一份中小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
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5、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折算:指分级运作期到期,将中小板A份
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与申万中小板份额净值之比折算成
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76、中小板指数:指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发布于2006
年01月24日。
7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79、基金份额分类: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申万中小板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
易。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80、元:指人民币元。
8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8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88、《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8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名称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调整为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小板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指数
六、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
中小板B份额。其中,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
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
按1:1的比例分拆为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份额按申万中小板份额进行确认,其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中小板A
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不再进行基
金份额分级。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与分级运作期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五个运作周年的时间区间。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中小板A份额和与中小板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将按照各自的份额参
考净值与申万中小板份额净值之比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本基金全部场内
申万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申万中小板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
易。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