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由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五个运作周年分级运
作期届满转换而成。原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6
日证监许可【2012】197号文核准募集,《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8日正式生效。
根据《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原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共包含五个运作周年。分级运作
期结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017年5月8日,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中小板A份额”)、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简称“中小板B份
额”)按照《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折算成场内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后,基金份额仅包括申万中小板
份额。本基金已于2017年5月9日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2017年5月10日公
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因标的指数名称变更,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相应更名为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申万
中小100份额更名为“申万中小100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2.非ST、*ST股票;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中小企业100指数的初始样本股由前100只上市股票构成。此后需要对入围
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
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
排名后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前10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
票作为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http://www.szse.cn/marketServices/message/index/project/index.html。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CDR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交易价格存在大幅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基金
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也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存托凭证如退市,
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卖出等风险。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单笔申购(仅场内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申购(仅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元(含申购费);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申万中小100份额单笔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此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的修订部分进行更新。除非另作说明,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至2021年3月31日,其他信息截止日为2020
年11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5
四、基金托管人..................................................................................................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份额分级..............................................................................................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申万中小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2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55
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57
十二、基金的投资.............................................................................................. 60
十三、基金的财产.............................................................................................. 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3
十七、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87
十八、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终止运作 ................ 98
十九、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转换................................................................ 100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0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3
二十二、风险揭示............................................................................................ 11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9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122
二十五、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41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6
二十七、其它应披露事项................................................................................ 157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及存放及查阅方式........................................................ 158
二十九、备查文件............................................................................................ 159
一、绪言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
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小
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中小板
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共包含五个运作周年。分级运作期到期,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中小板A份额、
中小板B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18、运作周年:指分级运作期内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
止的运作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
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个运作周
年的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
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五周年的最后一日(简
称为“五周年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
五周年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2012年2月16日,则第一个运作周
年的开始日为2012年2月16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2013年2月15
日,若该对应日为工作日,则该对应日即为结束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2013年2月15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五周年日为2017年2月15日,若五周年日为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
束日即为2017年2月15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
日顺延至2017年2月15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9、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指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0、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转换:指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基金名称变更为“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1、申万中小板份额: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2、中小板A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3、中小板B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
24、基金份额分级: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与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中
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5、年基准收益率:指本基金为中小板A份额设定的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
收益率,中小板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50%,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为日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日分配金额称为日基准收益,日
基准收益以面值1.000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2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3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3、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3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7、直销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39、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日:指公历日。
52、月:指公历月。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5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申万中
小100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申万中小100份额的行
为。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64、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6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6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2、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
申万中小板份额与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方面。
73、分拆: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中小板A份额与一
份中小板B份额的行为。
74、合并: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一份中小板A份额与一份中小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
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5、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折算:指分级运作期到期,将中小板A份
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与申万中小板份额净值之比折算成
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76、中小企业100指数:即原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
发布于2006年01月24日,名称已变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
7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79、基金份额分类: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申万中小100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
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80、元:指人民币元。
8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8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88、《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