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 信息披露 27
十一、 基金费用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 禁止行为 36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 违约责任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平安惠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并在更新后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产托
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所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
专用章及监管名章各一枚,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
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定期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定期存
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定期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
或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权
限。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授权通知的生效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通知原件为前提条件,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中注明的
生效日期,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易托管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的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
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
个工作小时(基金托管人工作时间为8:30-11:30,13:30-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
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
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
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
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邮
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者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将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寄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的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2、除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
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
可能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