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 8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 17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3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5
八、基金单位的募集 ............................................................................................................. 27
九、基金的成立 ..................................................................................................................... 28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29
十一、基金转换 ..................................................................................................................... 35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8
十三、基金的托管 ................................................................................................................. 39
十四、基金的销售 ................................................................................................................. 40
十五、基金的注册登记 ......................................................................................................... 41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七、 基金的融资 ............................................................................................................... 49
十八、基金资产 ..................................................................................................................... 50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 51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四、系列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5
二十五、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及清算 ......................................................................... 67
二十六、违约责任 ................................................................................................................. 68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69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效力 ............................................................................................... 70
二十九、《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 71
三十、其他事项 ..................................................................................................................... 72
三十一、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73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
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特订立《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由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独家发起设
立。本系列基金目前由具有不同市场定位的3个基金构成,分别是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灵活配置基金”)、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债券基金”)。每只基金彼此独立,通过低费率而且高效率
的相互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基金体系。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
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赎回所持有基金单
位时,所得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先前认购、申购基金时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
金契约》的当事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
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
定为准。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契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宝康消费品
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 视上下文而定,指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中的一只或数只;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发行公告: 指《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信息披露办法》: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基金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契约》合法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一只或多
只基金的基金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
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系列基金成立日止的
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
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行
为;
赎回: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单位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业务规则将其原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单位转换
成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其他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
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根据上下文,指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的简介、投资
组合 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 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元: 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 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契约》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
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其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
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
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该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
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
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
的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充分考虑本系列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
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之间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
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8)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
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
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
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
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
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
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
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按照本《基金契约》和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基金转换;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依照本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
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9)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五)本基金契约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契约》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只有一个统一的持有人大会。如果提交给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可能涉
及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方能
生效;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
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
决权。
(一) 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1、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或转型;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本系列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某基金,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本系列基
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
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二)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
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开会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中,
就共同事由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各基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单独事由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时,仅须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满足以下条件: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
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
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持有人利益或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
约》、终止系列基金/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
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系列基金(基金)总份额10%
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或某只特定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a)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各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均获得半数
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b)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2)特别决议
a) 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均通过方为有效;
b) 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仅需参加大会的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同时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应同时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
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
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
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
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宝”的字样。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五)系列基金与基金
1、本系列基金目前由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康债
券投资基金三只彼此独立且同时满足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又彼此联系的开放式基金所组成;
2、各基金分别进行销售、注册登记管理,各基金收益单独计算和分配;
3、各基金适用独立的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则;
4、基金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基金转换;
5、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不必然导致本
系列基金或其他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6、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
(六)系列基金的管理和托管
1、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即为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即为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方可更换。
(七)基金持有人
1、投资者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任一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受本《基
金契约》的保护和约束,享有本《基金契约》项下的权利及利益,并承担本《基金契约》项
下的义务和责任;
2、本《基金契约》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做出的规定,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效;本《基金
契约》对某一基金的持有人做出的规定,对该基金的持有人有效。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其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费的宝康债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
收取申购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
八、基金单位的募集
(一)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通过本系列基金的销售网点公开募集。
(二)认购费用
本系列基金的认购费率为不高于认购金额的1%,各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 认
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资产。
(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四)基金单位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同时或分别认购本系列基金旗下不同基金的基金单位,也可
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本公司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代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三只基金的认购金额分别超过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分别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本系列基金及相应基金成立。
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基金
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系列基金将在公告募集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成立的全部法定手续。
(二)基金设立失败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该
基金成立失败。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系列
基金成立失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成立失败。
如本系列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系列基金募集费用,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
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的存续
期间内,某一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某一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二十五
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条规定内容适用于所有基金。
(一)基金单位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的时间根据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各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各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申请赎回时,
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
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人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余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该基金的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各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不收取申购费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系列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并分别全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50%归登记注册机构,50%计入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作为对其他
持有人的补偿。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5、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降低申购、赎回费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费
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变更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某一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转出申请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和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的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一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该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
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
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