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1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四、基金备案 .................................................................................................................................... 15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十、基金的托管 ................................................................................................................................ 4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业务规则 ................................................................................................................................ 87
二十一、违约责任 ............................................................................................................................ 88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91
二十四、其他事项 ............................................................................................................................ 92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93
二十六、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120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订立《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
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黄金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基金托管人委托,
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
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
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登记结算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
然数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人民币份额的行
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A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结算机构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其中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
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
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A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美元
份额、C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销售机构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提出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
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
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
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
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
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
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
进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黄金基金 指黄金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
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
指数基金和ETF,以及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
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境外投资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
额和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同类别的人
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
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批准。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具体如下: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
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售措施详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
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
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
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服
务。
(2)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
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
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后方能实施。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5)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净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通过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