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9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承认和接
受。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可能通过合法取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联
络信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投资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表明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该等信息。
三、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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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亚太精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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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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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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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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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资产
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人民币份额
55、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
份额
56、元:指人民币元
57、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9、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
值汇率进行折算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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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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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货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
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约定。
六、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
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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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两类份额
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
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
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
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本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
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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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
销售机构名录。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
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
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
美元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四位,两类份额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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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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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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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
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