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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
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
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
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将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将对A
类及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C两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
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
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5-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
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