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对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同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根据前述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更新《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一)时间安排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19年11月18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自该日起,投资人可选择按照C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代码:008220),亦可选择按照原有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代码:005339)。
(二)C类基金份额费用情况
1、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同。
2、与A类基金份额不同的是,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也与A类基金份额不同,持有时间为7日以下的赎回费率为1.5%,持有时间为7日及以上但少于30日的赎回费率为0.5%,30日及以上不收取赎回费。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或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二、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应调整法律文件。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修订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中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以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产品法律文件所做的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1《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基金合同》全文。
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2《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托管协议》全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详情请参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并存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后,投资人可自由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共同受《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束,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投资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自动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5、目前暂不开通C类基金份额与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将另行公告。
6、本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公司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披露了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登录前述网站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5-561)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1《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
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
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
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将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将对A类及C类
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C两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