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次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
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果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远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
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
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果封闭期
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举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即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假设第
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0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3月13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2019年3月13日至3月26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即2019年3月27日至6月27日,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
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
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果封闭期
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