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9年11月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90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管理人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4、本基金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进行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6、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7、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份。
8、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11、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2、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的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4、登记机构将于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日次1个工作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5、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6、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
18、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40-0099咨询,也可以拨打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20、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1、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详见本发售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信息。
22、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前海联合泓旭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008386
2、基金类别:债券型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6、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1年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1年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1年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7、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8、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为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9、募集总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1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仅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适用于末日比例确认规则。
10、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1、募集方式: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公开发售。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2、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3、募集规模下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14、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金额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直销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直销业务电话:0755-82785257
直销业务传真:0755-827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0-0099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16、其他销售机构
目前本基金仅可在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8、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备注:M为基金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9、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0、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机构投资者(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自行办理账户类业务的,需提供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及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投资 组合的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b、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若是开立产品户,则需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经办人签章;;
c、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原件);
d、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e、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直销传真委托协议》(适用于选择“传真业务”事项)一式两份;
f、预留关联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g、法人代表的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h、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风险提示函》;
i、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j、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k、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
l、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的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备忘录、公司章程等受益人证明文件;
m、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机构信息采集表》;
n、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o、若是产品户,还需加盖机构公章的产品备案函。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a、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4000022119200888811
开户行: 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2215
b、招商银行直销专户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55928845910708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8584001032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a、填写完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原件);
b、认购资金已划出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三、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四、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联系人:张绍东
联系电话:0755-23695990
传真:0755-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闻怡
电话:021-68475888
(三)直销机构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联系人:余伟维
电话: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四)其他销售机构
目前本基金仅可在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联系人:陈艳
成立时间:2015年8月7日
电话:0755-25129526
传真:0755-82789277
客服电话:400-640-0099
网址:www.qhlhfund.com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邢向宗
经办注册会计师:邢向宗 高虹
电话:+86 10 8566 5588
传真:+86 10 8566 5120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李隐煜
经办会计师:薛竞、李隐煜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