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9]2395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1.00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
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
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
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
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4
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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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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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该工作日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
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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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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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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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年9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4000005588
联系人:张誉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张金锋 36%
孙庆 29%
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9%
西藏梓牛益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乾龙康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佰骏昌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翔凤惠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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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蒋宁先生,硕士,董事长。现任宁算科技集团董事长,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张金锋先生,学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创新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
委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
理等职。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庆先生,博士,董事、副总经理。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兼事
业部合伙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组合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万能险账户总监、股份传统风格账户总监,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任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李聚合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陕西省咸阳市副市长,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现任北京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翟进步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师,三峡大学副教授。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关伟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商学院党委书记、审
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保胜先生,学士,监事。曾就职于中国东莞证券市场部,财富证券市场部,沛京资本
风控部等。现任职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叶金松先生,学士,督察长。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石岗先生,学士,副总经理。曾任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方总部机构投资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机构业务副总裁,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一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专家兼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先生,博士。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兼事业部合伙人,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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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账户总监、股份传统风格账户总监,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10月29日起担任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2月17日起担任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
月19日起担任惠升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5日起担任惠升
惠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日起担任惠升惠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7月16日起担任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一甫先生,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专家兼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2019年12月20日起担任惠
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5日起担任惠升惠民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孙庆先生、张一甫先生、郑腾飞先生。
孙庆先生,同上。
张一甫先生,同上。
郑腾飞先生,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管、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