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56号)。《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同时,《基金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1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1年7月19日起,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变更为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发起式联接”,A类份额基金代码:008590,C类份额基金代码:008591),并引入侧袋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届时,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发起式联接A类基金份额”,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发起式联接C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且《基金合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1年7月19日起生效。
2、变更后的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继续参与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优惠后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全文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指引 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天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及后续
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由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
新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
于目标ETF, 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17、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该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
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
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第二部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 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 释义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2、存续期: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至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
义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
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的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
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
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员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天弘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
金认购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基金管理人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
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在正常
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
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的最低
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
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
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
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删除。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九、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
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
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
金模式运作, 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
前公告。
删除。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
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
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
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
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
“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
出现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
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
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
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
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
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
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与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
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
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由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天弘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2056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
1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生效。
2021年1月28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管
理人根据《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决定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2021年XX月XX日起,天弘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转型为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
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
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