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12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750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
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在本基金目标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
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本基金属于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
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
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
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购、赎回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目标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
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投资比例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
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
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仅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12月19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
月26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亦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年至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