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本基金经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关于准予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9]281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的编制方案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三部分 指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后续更新详见中
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
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开放式基金大量申购与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其他风险)、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存在资产净值或
持有人数过低面临清算的风险,敬请投资人留意。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
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同时更新了
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指数编制方案 ................................................................................................... 11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
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债1-3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
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
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标的指数: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1-3年国开
行债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
他指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负责人及场外市场部行政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
部会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
责人、投行业务条线负责人。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律磊先生,法学硕士,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等。2019
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
责人、投资信托销售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
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
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
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
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部长。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许富强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2011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融通通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日至
2018年12月4日)、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
日至2019年7月10日)、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
18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现任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5月18日起至今)、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5月18日起至今)、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18日起至今)、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
日起至今)、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7月11日起至今)、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
月8日起至今)、融通增润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8日起至今)、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30日起至今)。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