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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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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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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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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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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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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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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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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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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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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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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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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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同)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与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相关的规则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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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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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可转债的投资,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
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本基金
投资于上述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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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
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
易(即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该部分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投资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
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
合分析,深度剖析投资者对各类资产市场的预期与共识,预判各类资产市场的趋势与可能的
拐点,根据其风险收益比,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灵活配置,确定或
调整各类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整个组合的风险水平。
在股票市场处于相对高位、预期下跌风险加大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加大对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便在大盘下跌时提供较好的下方风险保护;在股票市场处于相对低位,预期市
场出现反转的可能性加大时,本基金将逐渐加大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获取新股上涨所带
来的收益。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分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进行债券
投资管理,以达到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投资目标。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其他普通债券进行选择配置,同时也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进
行选择配置。
分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等
因素,结合各债券品种的风险收益比、流动性水平等指标,采取主动管理的投资策略,定期
和不定期地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配置进行优化,以寻求风险、收益、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
2. 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的债券,债券在发行的时候规定了到期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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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把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把债券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
可转债的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
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
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债的理论价值应为纯债券部分的价值和可转债的嵌入期权价值之和。可转债纯债价
值的大小主要由债券年利息、贴现率、距离到期时间和市场利率来决定。嵌入期权价值可使
用 Black-Scholes 模型或二叉树模型来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公司治理、产能、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
与定量(PB、PE、PEG、PS、净资产收益率、预测未来两年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相结合的方法来构建可转债投资组合,重点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发债公司具有较好发展潜
力、基础股票具有较高上升预期的个券品种。首先,比较可转债的市场价格和根据量化模型
测算出的理论价值,初选价值被低估的个券;在此基础上,对发债公司的基本面及正股的市
场情况进行分析,加大对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发债公司具有较大增长潜力或正股有着较高上
涨预期的可转债的投资。
在转股期内,可根据可转债正股价格相对转股价格所处的不同区间,分别采取不同的投
资策略:当正股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格时,可转债的市价逐步接近其债券价值,本基金可持有
可转债以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把握可能的转股价格修正对期权价值的提升所带来的机
会;当正股价格在转股价格附近波动,本基金可重点投资正股基本面较好、未来股价有较大
上升空间的可转债;当正股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格时,可转债价格波动的特征与正股的波动日
益趋近。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正股股价的走向和赎回条款的满足程度,力争在满足赎回触发条
件前,及时地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或直接在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以规避赎回风险。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和认股权证可
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和认股权证。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者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而普通可
转债的投资者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估值模型计算认股权证的价值,通过信用分析、利率及流动性分析,
估算纯债部分的投资价值,并在结合两者的基础上,综合研判,积极参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投资。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
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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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
投资组合。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
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各券收益率、波
动性、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
的影响因素。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
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
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根据收益曲线的非平行移动调整资产组合,将预期到的变动资本化。
其中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子弹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哑铃
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曲线的两端,即重点投资于期限较短的债券和期限较长的债券,弱
化中期债的投资;而梯形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的凸起部分均匀分布时,集中投资于这几个凸
起部分所在年期的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
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
国债和企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
回证券之间的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骑乘策略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
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
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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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限的债券,以此来获取一定的价差收益。
5)信用分析策略
国债和央行票据是以国家税收信用作为担保,信用风险几乎为零。而对于企业债、公司
债、金融债等品种,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是存在差异的。本基金将根据深入分析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
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
风险。
6)息差策略:当回购利率低于某只债券的收益率时,通过回购融资投资于该债券,等
该债券的收益兑现后再弥补回购融资成本,这样可以赚取两者间的利差收益。息差策略实际
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将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预测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资产池并以资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证券品种。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利率、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发行条款、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内在价值,并
进行谨慎投资。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依靠公司投研系统,对新股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股票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
水平,来预测上市价格,同时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及股票中签率,综合评估新股的投资价值,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4.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
策等)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建议。
债券研究人员在预测未来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究债券的收益率、风险特征和久期,对
债券品种的类别配置及个券投资提出具体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根据数量化模型及对新股基本面的考察,确定对股票的投资建议。
(2)金融工程部负责跟踪数量分析模型
金融工程部实时跟踪数量分析模型,定期将对债券和股票的分析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基
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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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和投资管理部提交的
报告,就基金重大战略,包括组合资产配置、债券组合久期、债券类别配置等做出决策。
(4)基金经理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在公司研究团队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
计划,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5)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测算经风险调整后
的投资绩效,并对业绩贡献进行分析。
(6)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副总经理、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
查执行情况。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7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公司推出,最大限度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市场覆盖面广、代表性高。上证国债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该指数反映了中国债券市场整
体变动情况。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能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重点配置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
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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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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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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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24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