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21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22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23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7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1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6
十、基金收益分配..................................................................................................................... 38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39
十二、基金费用 ........................................................................................................................ 41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2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3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4
十六、禁止行为 ........................................................................................................................ 45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6
十八、违约责任 ........................................................................................................................ 47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49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50
二十一、其他事项..................................................................................................................... 5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51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红利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
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富国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富国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
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
生产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精选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的高股息股票,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
香港等国家或地区。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
利精选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全部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一家机构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4)部分,除上述组
合限制(2)、(4)中第5)、13)、14)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
上述第(5)中第8)项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
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