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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
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
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
日估值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9
第一部分 绪言
《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以及《湘财长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湘
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湘财长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湘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
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5楼
4、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5、成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6、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股权结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9、电话:021-50606800
10、传真:021-50380285
11、联系人:孟爽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文批准,于
2018年7月13日成立,是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
司注册地在上海。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平先生,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温州国
投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温州国投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金信证券温州营业部
筹建负责人、金信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浙商证券温州温迪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现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法定代表人。
朱莹女士,公司副董事长,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工商银
行哈尔滨信托上海营业部财务经理、华夏证券上海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中信建投华东管理总部党办主任、湘财证券经纪总部总经理兼基金托管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等。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
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
级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来君女士,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共
党员。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杨小兵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学士学位。曾任北京周报
社经济组副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行政部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办公室主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中心副主任,现已退休。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
温州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邦信
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濮文斌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高级财会硕士。曾任嘉兴会计师
事务所项目经理、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江南分所总裁。现任华普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浙江分所所长。
2、监事成员
符强先生,股东委派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
湖南省包装总公司财务科长,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现
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莹女士,职工监事,经济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上海立信锐思信
息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经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专员。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平先生,同上。
程涛先生,同上。
来君女士,同上。
周斌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理学博士,FRM。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办和业务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高级副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部高级经理、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杭州金砺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孟爽女士,副总经理,法学学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主管、机构理财高级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新东
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总监等。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志林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通信工程学士。曾任河海大学(常
州校区)助教、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综合部经理、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
任运营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车广路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先后担任泰信蓝筹精选基金、
泰信发展主题基金、泰信国策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超虎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光大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宏观策略研究员、投资助理、投资经理。曾担任湘财长顺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
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由5人组成:
程涛先生,同上;
车广路先生,同上;
刘勇驿先生,投资部总经理,CFA,FRM,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金融学硕
士。曾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亦达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产品经理、盛盈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湘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
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包佳敏先生,CFA,FRM,克拉克大学金融学硕士,复旦大学理学学士。
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部经理助理、太
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部主管;
周斌先生(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相关约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
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成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学科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等四个层次。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
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
管理制度是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
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制定公
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
化解措施。
(2)公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经理层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确定具体风
险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指导业务方向,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建议。
(3)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的落实。
(4)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
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议事
制度和授权制度实现对投资的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
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以所管理的
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
计核算。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和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独立地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
5、内部控制措施
(1)合规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主要从内部主动控制和外部
监督控制两个方面进行。
内部主动控制的要点是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由各部门执行,公司领导监督。
外部监督控制又分为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1)一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业务层面对各种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合规性
进行控制,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根据监察稽核制度执行;
2)二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的整体经营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控制,由监事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
(2)业务控制的要点是以各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或相应的部门业务规章为
基础,明确揭示公司各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综合管理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运营的整体出发,对公司人力资源、信
息技术、监察稽核和资料档案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4)操作控制的要点是根据公司各项业务的特点,依照各业务相应的管理
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5)风险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业务开展的整体出发,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风险控制的组织
机构和制度体系,主要风险的类型、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序等。
在此基础上,公司领导层应切实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教育。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邓凯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正高
级经济师。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
委常委、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
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
师、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
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行长,期间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杭州。2016年3月30日,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016.HK”;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代码“601916”,成为全国第13家A+H两地上市银行。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对本行提出的要
求,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
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面对经济新常态,浙商银行顺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和客户价值创
造新需求,确立了“两最”总目标和平台化服务战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创新转型、合规经营、防化风险、提质增效”五项经营原则,打造平台化服务
银行,为客户提供开放、高效、灵活、共享、极致的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19
年9月30日,浙商银行在全国18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53家营
业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
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
开业,迈出了综合化经营的第一步。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迈出
了国际化布局的第一步。
2019年,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9.25亿元,同比增长12.48%,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76%,平均权益回报率12.21%。营业收入463.64亿元,同比
增长19.06%,其中:利息净收入338.74亿元,同比增长28.38%;非利息净收入
124.90亿元,同比下降0.54%。业务及管理费121.68亿元,同比增长5.23%,成
本收入比26.24%。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89.02亿元,同比增长45.07%。所得税费
用15.37亿元,同比下降32.87%。截至2019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1.80万亿元,
吸收存款余额1.14万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03万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
长9.36%、17.33%、19.06%;不良贷款率1.37%,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
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0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9)”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97位、按总资产位列第97位。中诚信
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
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
完整与独立。截至2020年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5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
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
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
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
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8只,规模合计2022.86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孟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站:https://www.xc-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董志林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电话:0731-85179851
传真:0731-85179801
联系人:田冬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源源、张笑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20年2月25日证监许可【2020】335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1、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与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 C类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认购率 0.00%
50 万元以下 1.20% 0.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0% 0.1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元/笔 1000元/笔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
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100,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50.00元,认购费率为 0.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2%)=99,880.14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880.14=119.86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00)/1.00=99,930.14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930.14份基金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 份基金份额。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
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
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