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费用 .................................................. 2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2
十二、信息披露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36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六、禁止行为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邵骏超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永赢中债-1-5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
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指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
策性金融债),还可以投资于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待偿期在1年-5年(包含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待偿期在1年-5
年(包含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不能将剩余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
策性金融债作为备选成份券;
(8)本基金仅能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作为逆回购的质押
券;
(9)本基金仅能投资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银行存款;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指引》”)要求,
基金托管人应对以下投资比例进行监控:
(1)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
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2)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AA+
级、AA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当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
整完毕。若经基金托管人书面提示,本基金仍未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此对基金托
管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解释,基金托管人保
留向基金管理人追究责任的权利。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执行。
4、本基金不得投资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
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
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职
责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
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发出授权通知后向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
件中应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
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指令、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
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
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量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成功。由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
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
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
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
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或者指令中重要
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
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正本与传真
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
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