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4月28日证监许可[2012]587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7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
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5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
书主要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
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3日。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6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4
九、基金的投资 .................................................................................................. 82
十、基金的业绩 .................................................................................................. 9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十七、风险揭示 ................................................................................................ 113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2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二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 15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医疗保健行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融通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
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A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H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香港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别基金份额、B类别基金份额、C类别基金份额、H类
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接
收香港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
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
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办理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将代表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
“内地互认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中国、中国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
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
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
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
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
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投资银行
业务内核负责人及场外市场部行政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投行业务条线负责人。2018年
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律磊先生,法学硕士,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原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等。2019年8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
售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
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
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
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年6月至今,任
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蒋秀蕾先生,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化学硕士,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朗生医药(深圳)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10月至
2008年8月就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任研究员,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就
职于深圳嘉联融丰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09年2月至2016年9月就职于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组组长、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2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2日)、融通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12月再次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
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5日,由吴巍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由吴巍先生和蒋秀蕾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由蒋秀蕾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日,由蒋秀蕾先生和万民远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由万民远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由万民远先生和蒋秀蕾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今,由蒋秀蕾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
曦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炜先生,
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