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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4]32号文件“关于同意融通行业景
气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募集设立,基金合同于2004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8月28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2月19日,有关财务数
据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
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7
九、基金的投资 ................................................................ 70
十、基金的业绩 ................................................................ 8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十七、风险揭示 ................................................................ 9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基金 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 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计审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元 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
理登记过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2022年5月起至今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22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
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
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会计学院讲师。2022年7月
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
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年
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
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吕秋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战略顾问,
曾任北京合正致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副总经
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曾任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2022年5月起至今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董事、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副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
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首席信息官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首席
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邹曦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2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6月25日
至2012年1月18日)、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4月22日至
2011年1月21日)、融通新能源汽车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9日),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7月3日起至今)、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年2月18日起至今)、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1月2日起至今)、融通产业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5月9日起至今)、融通产业趋势精选2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3月16日起至今)、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
16日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04年4月29日起至2005年10月12日,由黄盛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05年10月13日起至2007年6月24日,由冯宇辉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由冯宇辉先生和邹曦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由邹曦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由邹曦先生和严菲女士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2年7月2日,由严菲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由邹曦先生和严菲女士共同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今,由邹曦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
曦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任飞先
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
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69万亿元。2022年三季度,交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0.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
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
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
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
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
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
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
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
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
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
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
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
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
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9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
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
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
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楼1522室
邮编:100032
联系人:柴玏
联系电话:(010)6619 0982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5557062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3371293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5879453
传真:(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19)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88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颖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209
联系人:李胜贤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址:www.hfbank.com.cn
(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2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2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2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2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18621730132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1-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2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 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2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晋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http://www.myfund.com/
(3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 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3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4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4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4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4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许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4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4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兰敏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2)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航天科技广场A座32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电话:0755-81994266
传真:0755-84333886
联系人:彭维熙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zfund.com/
(5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3011
联系人: 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 www.hotjijin.com
(5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5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6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2)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电话:021-60608983
传真:021-60608950
联系人:黄子珈
客户服务电话:021-60608980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6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6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6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C馆5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13560729634
联系人:刘有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6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82791065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7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蝉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cn
(7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鲍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8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8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8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王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83988334
联系人:丁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8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8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
(8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709
联系人: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8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8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王雅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8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85023924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9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690
联系人:马场含之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9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9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9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浩南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9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王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9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9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宋丽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9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付雅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9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9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0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0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0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0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122
联系人:刘河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0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0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0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10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0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95358.com
(1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11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11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1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11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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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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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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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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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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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瑀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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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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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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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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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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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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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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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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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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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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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茆勇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2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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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www.100bbx.com
(12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24)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12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755)26948075
传真:(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陈逦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4]32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基金份额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4年3月24日至2004年4 月26日。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547,018,654.32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18,42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4月29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
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1、本基金的的直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具
体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
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4年5月3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2004年7月28日起开放赎回业
务。本基金已于2005年4月1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机构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已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时间连续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3月
15日起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9、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
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10、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1、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期
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本基金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份额为1份,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在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低
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转换最低份额以及最低持
有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申请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5日内划往赎回人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八)申购费、赎回费与转换费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其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称为前端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
承担,赎回费在扣除归入基金资产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1、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90%
500万≤M<1000万 0.30%
M≥1000万 单笔1000元
(2)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期限(T) 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90%
1年≤T<2年 1.42%
2年≤T<3年 0.95%
3年≤T<4年 0.47%
T≥4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日计算。
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2、赎回费
(1)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份额的时间递减,赎回A/B类基金份
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3%
1年≤T<3年 0.15%
T≥3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用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用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期限(T)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3、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率: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
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
费;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至货币型基金时,补差费按照
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后端费用收取。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
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调整自2012年11月30日起生效。自2012年11月30日起,本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按新的申购费率计算投资者的前端申购费用,同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也将按照新的申购费率计算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的补差费用。
(5)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
转换费的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客户收取的转换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全部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基金转换费用
的其余费用作为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4、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入份数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投资者申购5,000元A类基金份额,即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费率为1.5%,则申购情况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前端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4,105.09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B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投资者申购5,000元B类基金份额,即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申购日B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3)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投资者申购5,000元C类基金份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
购费为0,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赎回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3%,
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净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2)B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认)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B类基金份
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认)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认)购费-赎回费
例:假如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3%,赎
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笔份额为认购所得,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
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10,000×最小值(1.000,1.200)×1.6%=160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60-36=11,80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例:假如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3%,赎
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笔份额为申购所得,对应的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9%,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申购费=10,000×最小值(1.100,1.200)×1.9%=209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净赎回金额=12,000-209-36=11,755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3)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赎回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元,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12,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12,000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3、对本基金转入、转出情况的计算,举例如下:
1)转入情况的计算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A至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份额为:
基金A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A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基金A转换至本基金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20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000=11,940.12份。
2)转出情况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A,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A份额为:
本基金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A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A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000=10,000元;
转换费=10,000×0.3%=30元;
补差费=[(10,000-30)/(1+0.2%)]×0.2%=19.90元;
转入基金A的份数=(10,000-30-19.90)/1.200=8,291.75份
注:由于转换目标基金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A/B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A/B类或C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A/B类或C类
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
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登记过户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7)项、第(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全
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工
作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
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按赎回比例确认。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其他部分销售
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20年6月9日起,开放通过直销
机构及其他部分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市场运行趋势为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
收益。
2、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严格限
定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于行业景气趋势良好的投资对象,行业景气
趋势良好是指行业处于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而发展态势良好,即行业目前的整体运行状况
或者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是指行业运作效率以及收入、利润增长情况)优于宏观经济、其
他行业或其自身历史状况。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对阶段性市场状况的研判,以不超过基金股票投资20%的部分对价
值被低估或成长性良好的非景气行业上市公司进行适度投资,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
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3、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同时更重视基本面分析,强调
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具备行业代表性的个股。追求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的中长
期有效结合。
(1)资产配置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结合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运行周期确定风险收益互补
的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投资于权证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70%,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行业/风格资产配置
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完成行业资产配置。主要是对行业所处周期、发展前景、相关
结构性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选择处于行业景气复苏以
及上升阶段的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
行业研究员通过研究各行业的经营发展状况,特别是关注各行业的关键因素的变化情况,
对行业的景气趋势作出定性判断。例如,我们使用产量(轿车行业)、开工率或价格(石化
行业)、吞吐量(港口行业)等指标来评判行业的景气程度。同时,根据本公司所开发的行
业景气监测系统,利用行业本身的效率指标(例如固定资产周转率等)、盈利指标(例如毛
利率等)的时间序列数据等判别行业的景气趋势。
对于同时处于景气上升期的拟入选行业群,将考虑各相关上市公司受所属行业景气上升
因素影响而带来的业绩增长情况、行业估值水平确定配置对象。
在公司代表性不强或景气趋势平缓或下降的行业中,我们将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并控
制投资比重来补充资产配置,并视市场情况定期评估投资绩效及适度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3)股票选择
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选择,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及其上市公司股票,把
握由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国家政策、行业整合等因素带来的行业性投资机会。公司基本面
是行业投资价值的直接反映,本基金将选择处于行业景气恢复或者上升阶段中具有代表性的
上市公司,从盈利性、成长性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
A、企业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
持较高的成长性;
B、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
序,资产盈利水平较高;
C、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D、企业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
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E、企业管理层开拓进取,具备企业家素质,建立了科学的管理和组织架构;
F、针对不同行业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在优势企业中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进行投资。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坚持以下基本策略:
A、充分研判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具体经营情况,以业绩成长和股价低估作为选择投资
对象的重要标准。
B、以现代投资理论为指导,在组合投资中致力于引进金融工程方法构建备选组合、优
化组合与实时评价组合的系统。
C、重视对趋势的把握,强调资产战术性配置的时点选择,顺势而为,灵活操作,根据
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
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5)权证投资策略
A、投资策略
根据权证作为衍生品种本身的特性和作用,基金在权证投资上主要运用以下投资策略:
基于标的证券未来合理估值范围分析及权证定量分析基础上的头寸保护策略及跨式权证投
资策略;基于权证杠杆比率及Delta对冲比率分析基础上的权证替换投资策略;基于Black-
Scholes等权证合理定价分析方法基础上的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投资策略。
B、风险控制措施
1)实行投资授权控制,确保权证投资的审慎性。
2)实行投资流程控制,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权证的投资。权证投资必须有公司内
部研究报告的支持,研究报告需包含权证标的证券的投资价值分析以及权证投资价值金融工
程定量分析。
3)公司监察稽核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权证投资管理过程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
A、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
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a、买入持有策略
基金可在与投资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b、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趋势、提前还款率等的预期,预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从而决
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入或卖出。
c、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评估其信
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小获利。
d、相对价值策略
基金通过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利差、静态利差及期权调整利差等指标,将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风险特征与其他资产类别和债券的收益风险比较,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对价值,从
而决定对其整体或个券的买入和卖出。
B、风险控制措施
a、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投资授权制
度。
b、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首先应由固定收益研究员提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风险收
益报告和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参考固定
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
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c、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d、固定收益部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密切跟踪影响基金所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升。
e、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并评估模型风险。密切跟踪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并
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f、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时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等流动性安排,并考虑其对基金
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g、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影响债务人提前偿还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价值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h、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技术手段,使基金相关操作以谨慎安全的方式进行,
确保基金及持有人利益得到保障。
i、严格审查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文件,确保各业务环节都有适当的法律保障。
4、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A、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B、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C、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D、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E、上市公司研究;
F、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A、研究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
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
据。
B、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位和资金分布,形成
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C、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D、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E、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
部。
F、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G、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
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总结报告。
5、投资组合管理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国
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流
通量的10%;
(5)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A、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B、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
符合上述第B项和第D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F、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G、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2)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30%”。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16,545,364.55 94.37
其中:股票 2,216,545,364.55 94.3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0,836,146.98 5.57
8 其他资产 1,468,447.91 0.06
9 合计 2,348,849,959.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95,341.68 0.06
C 制造业 899,158,501.30 38.4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97,995.00 0.2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9,595,207.77 14.9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7,050.89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920,236,943.02 39.3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3,756.35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950.8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314.5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67.00 0.00
S 综合 39,052,836.20 1.67
合计 2,216,545,364.55 94.8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48 保利发展 13,433,588 241,804,584.00 10.35
2 001979 招商蛇口 13,314,579 217,560,220.86 9.31
3 002244 滨江集团 20,713,628 216,871,685.16 9.28
4 688063 派能科技 428,373 171,349,200.00 7.34
5 600026 中远海能 7,686,253 139,044,316.77 5.95
6 603606 东方电缆 1,816,318 126,651,854.14 5.42
7 600383 金地集团 10,620,700 122,031,843.00 5.22
8 600325 华发股份 12,382,600 121,968,610.00 5.22
9 601872 招商轮船 16,928,630 120,193,273.00 5.15
10 600600 青岛啤酒 1,053,468 111,878,301.60 4.7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56,131.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12,316.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68,447.9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4月29日,本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A/B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2年度 8.54% 1.21% 6.93% 0.90% 1.61% 0.31%
2013年度 14.74% 1.59% -4.46% 0.98% 19.20% 0.61%
2014年度 5.36% 1.45% 38.00% 0.86% -32.64% 0.59%
2015年度 46.86% 3.04% 7.26% 1.74% 39.60% 1.30%
2016年度 -18.29% 2.17% -8.02% 0.98% -10.27% 1.19%
2017年度 9.07% 1.16% 13.73% 0.45% -4.66% 0.71%
2018年度 -13.83% 1.72% -16.93% 0.93% 3.10% 0.79%
2019年度 87.20% 1.50% 25.06% 0.87% 62.14% 0.63%
2020年度 61.32% 1.79% 18.99% 0.99% 42.33% 0.80%
2021年度 -8.96% 1.78% -2.73% 0.82% -6.23% 0.96%
2022年上半年 -12.79% 1.79% -6.19% 1.02% -6.60% 0.77%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0年度 40.82% 1.54% 21.45% 0.88% 19.37% 0.66%
2021年度 -9.44% 1.78% -2.73% 0.82% -6.71% 0.96%
2022年上半年 -12.97% 1.79% -6.19% 1.02% -6.78% 0.7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分段计算: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0%×上证综合指数 + 30%×银行间债券综合指数;自2010年1月1
日至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信标普全
债指数收益率×30%;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今,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
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财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
金专用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等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
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
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
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
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
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项第8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
式为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
额;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不足一份基金份额的,
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
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的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
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①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②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③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1、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行业景气分析完成行业配置。主要是对行业所处景气阶段、
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选择处于行业景气复苏以及
上升阶段的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可能存在对行业景气的预期发生偏差,从而给基金投资
的行业选择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与理财优势,正确预期行
业发展趋势,平衡调整行业资产配置比例,将这一风险最小化。
2、本基金对行业景气的定义及选择是建立在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稳定增长以及这种增
长的不均衡性基础之上的,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内,这一预期发生了不稳定偏差,可能
造成入选股票的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宏观经济研究与预测
能力,平衡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3、品种选择风险。本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选择,将结合行业景气周期情况选
择该行业内最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期,企业发
展的宏观环境以及行业背景变化较大,因此处于这一特定阶段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上市公司本身对行业的代表性也会存在差异,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
种选择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数理统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
提高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轨迹及可能的经营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三)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四)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依法终止本基金;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本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本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B、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C、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D、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E、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F、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G、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H、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I、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J、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K、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L、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C、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D、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E、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
G、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H、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I、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J、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K、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L、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M、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N、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O、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R、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T、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V、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W、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X、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B、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D、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C、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D、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E、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F、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G、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
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I、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J、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K、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N、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O、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Q、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R、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S、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T、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U、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V、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W、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X、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F、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H、基金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C、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F、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F、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A、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
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C、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D、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
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C、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A、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B、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C、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D、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E、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设的“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国债及资金的清算。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债券托管账户。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
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沪
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A/B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A/B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B类或C类基金份额
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
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APP自助查询、电子邮件对
账单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3-16
2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3-29
3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4-06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4-13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4-25
6 融通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部分销售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5-27
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5-30
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6-10
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6-10
1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7-16
11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8-10
12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8-24
13 关于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09-26
1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1-02
1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1-02
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1-25
1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申购旗下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2-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