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分享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成长,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对象主要为大盘绩优企业和规模适中、管理良好、竞争优势明显、有望成长为行业领先企业的上市公司。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等。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的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或赎回时缴纳。选择在认购时缴纳,认购费用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用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8%。
申购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时缴纳。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8%。
认购、申购金额的限制: 工商银行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含认购或申购费)为5,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 元;除工商银行以外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含认购或申购费)为1,000 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含认购或申购费)为5 万元。投资者追加认购或申购时不受最低认购额或申购额限制。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赎回份额限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销售渠道: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四位由第五位四舍五入而来。
基金份额精确度: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会计期间: 公历1 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代理服务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产品说明书概要
(一)投资理念:本基金坚持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通过科学、谨慎的投资策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投资目标: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分享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成长,寻求基金资产稳健增长。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对象主要大盘绩优企业和规模适中、管理良好、竞争优势明显、有望成长为行业领先企业的上市公司。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等。
(五)资产配置范围:股票资产30%-65%,债券资产20%-65%,现金≥5%。
(六)投资策略:本基金追求适度风险基础上的基金资产稳健增值。
(1) 在资产配置上,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研究,以稳健投资的原则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进行资产配置。为降低投资风险,股票投资上限为65%,下限为30%。
(2) 在股票投资上,运用优化成长投资方法投资于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股票。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大盘绩优企业和规模适中、管理良好、竞争优势明显、有望成长为行业领先企业的上市公司。
(3) 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七)选股标准:
1、定量指标主要为(p/s)/g 和(p/e)/g。
2、定性分析主要包括:
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总量是否有持续的增长或者市场集中度、市场占有率是否有显著提高的可能;
公司的关键技术是否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领先性;申报材料之五──招募说明书
公司的工艺水平、成本控制能力有无大幅度提高的可能;
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稳健;
其他因素,如政府监管政策的变更,国际间产业转移等其他因素。
(八)业绩比较基准:65%*中信指数收益+3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
(九)风险收益特征:适度风险基础上的基金资产稳健增长。
(十)风险管理工具与指标:通过VaR 等风险管理方法降低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稳健增长。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自2004年6月1日起,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存在与该法不一致之处,应当以该法的规定为准,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应当被视为自动按照该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招募说明书进行变更或调整并进行公告的,应当按照等规定进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本基金契约: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本基金: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 年10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 日起的N 个工作日(不含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前端认(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申)购时交纳的认(申)购费用
后端认(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认(申)购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7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基金持有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 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公司电话:020-839366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 刘文红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 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公司电话:020-839366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 刘文红(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 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 号红盾大厦14 楼、1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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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之五──招募说明书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李健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5)名称: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6
申报材料之五──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6)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 021-62568800-3019
传真: 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125
(10)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882、721
传真: 025-84579879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11)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3561
传真: 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12)名称: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电话: 0755-26936388
传真: 0755-26936223
联系人:姚文强
(13)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 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 号红盾大厦14 楼、15 楼
电话:020-85586128
传真:020-85586830
联系人:李尔华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 楼
负责人:许晓光
电话:0755-83243139
传真: 0755-83243108
经办律师:郑伟鹤、韦少辉
联系人:韦少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 号证券大厦1501、十六层
法人代表:朱祺珩
电话:(0755)82903666
传真:(0755)82990751
经办注册会计师:干长如蔡春鸣
联系人:干长如
六、本次募集安排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自2004年6月21日到2004年7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的代销网点销售截止日为2004年7月20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立募集目标上限,但在设立募集期内,如果投资者踊跃认购,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前结束基金认购。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且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5,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元;除工商银行以外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5万元。投资者追加认购时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5、具体规则请参照各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六)认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 1.0%
M≥1000万 不超过1.0%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认购费率
N〈1年 1.8%
1年≤N<2年 1.5%
2年≤N<3年 1.2%
3年≤N<4年 0.9%
4年≤N<5年 0.5%
N≥5年 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计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九)认购手续
有关认购手续的具体规定,请详见发行公告。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若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100 户的条件下,则本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代扣利息税后)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代扣利息税后),在发行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持有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上等形式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日: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2、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
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除工商银行以外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