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9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8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或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3月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96,278.47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242.8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0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21年4月12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派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派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242.8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03%,其中对《关于持续运作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242.82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列支。
二、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4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即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关于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