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5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利A和同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4、同利A、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同利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同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11,同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其中,同利B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同利A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同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同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同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同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详见本《发售公告》。
8、同利A、同利B均不收取认购费。
9、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参与同利A或同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同利A和同利B的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投资者欲认购同利A或者通过场外认购同利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同利A和同利B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同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同利B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利B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3、同利A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4、同利B场外认购的,在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同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5、同利A、同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同利B先于同利A结束募集,在同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同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同利A先于同利B结束募集,同利A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同利B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16、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3年8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8、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咨询购买事宜。
19、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0、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1、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同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但并非保本基金;同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同利A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同利B
场内份额简称:同利B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的代码为164210。
同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11。
同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利A和同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同利A、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同利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同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11。
同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同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同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同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投资者可参与同利A或同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同利A和同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同利A、同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九)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同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同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同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同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同利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9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同利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同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9 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9亿元-T日以前同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同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同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T日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同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同利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同利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21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同利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同利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同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同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同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同利A的认购申请按"全额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同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同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同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一)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其中,同利B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同利A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同利A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同利A
(二)认购代码
同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11。
(三)发售时间
同利A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
(四)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同利A,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认购方式
同利A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同利A,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率
同利A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同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同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认购同利A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平安银行、东莞农商行、杭州银行
3、代销券商:中银国际、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资顾问、东海证券、西藏同信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中信(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东北证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同利B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同利B
场内份额简称:同利B
(二)认购代码
同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47。
(三)发售时间
同利B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
(四)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同利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同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认购费率
同利B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同利B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同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同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份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同利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场外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同利B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同利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同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同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同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100份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同利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同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同利B先于同利A结束募集,在同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同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同利A先于同利B结束募集,同利A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同利B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平安银行、东莞农商行、杭州银行
3、代销券商:中银国际、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资顾问、东海证券、西藏同信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中信(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东北证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场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同利B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同利B的场内认购业务。
四、同利A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同利A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同利A。
4、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同利A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同利A;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同利A。
2、拥有多个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4)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同利A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 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同利A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四)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4)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5)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3)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
4)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5)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6)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到该行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五)其他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和中信银行等代销银行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为准。
(六)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参与同利A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公布的规定或说明为准。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证券公司的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户)
在参与同利A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在认购前,投资者需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有效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有效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资金账户卡。
(4)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认购方式和确认情况查询方式等方面可能有所区别,具体以各证券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业务规定或说明为准。
五、同利B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
1、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同利B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同利B。
(4)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同利B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同利B;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同利B。
(2)拥有多个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3、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4)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同利B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 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同利B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4、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和中信银行等代销银行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为准。
5、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参与同利B场外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公布的规定或说明为准。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①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②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证券公司的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户)
在参与同利A或同利B场外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在认购前,投资者需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①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②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①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有效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
③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有效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⑤资金账户卡。
4)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认购方式和确认情况查询方式等方面可能有所区别,具体以各证券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业务规定或说明为准。
(二)场内认购
1、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同利B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开户所需的资料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2、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参与同利B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公布的规定或说明为准。
1)开立证券账户
①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②已经开立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
在参与同利B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①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②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申报认购。认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申报,不得撤消;
③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场内认购同利B所需提交的资料参见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相关说明。
六、清算与交收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同利B先于同利A结束募集,在同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同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同利A先于同利B结束募集,同利A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同利B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八、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三)同利A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022)83310988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1401-14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1401-1410)
负责人:宁辰
成立时间:2008年7月25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司媛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6289
传真:(010)83571909
联系人:杜敏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8层B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袁圆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10层08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陈坤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6255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周霞
2、代销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何茂才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bank.pingan.com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站:http://www.hzbank.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汪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站: www.95579.com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 www.txsec.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 www.cs.ecitic.com
(1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站: www.zxwt.com.cn
(1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112507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站: www.bigsun.com.cn
(1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杜文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1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1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曲东欧
客服电话:95563
网站: www.gh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黄英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吕品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同利A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同利B的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同利B的场外销售机构与同利A的销售机构相同,各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同利B的场外发售,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发售机构为:
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齐鲁证券、华西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中金公司、宏源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金元证券、西部证券、东海证券、信泰证券、江南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安信证券、银河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国金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红塔证券、日信证券 、西藏证券 、方正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银泰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英大证券等。
同利B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同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艺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