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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11日起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本次《托管协议》的修订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无冲突,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后《托管协议》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2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T-2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将来与本基金转换的基金资金交收有变化的,上述安排可相应调整。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赎回及转出净额(含应付费用)。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4.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本条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2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重要提示
1、根据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后的《托管协议》自2023年12月11日起生效。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规定媒介上披露更新后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