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滚动持有期。持有期内该基金份
额封闭运作。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可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如果该
基金份额在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持有期。
本基金自首次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当月起,每月设置一次开放期,但投资人
并非在每个开放期内均可赎回,只能在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
的赎回业务。
八、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基
金可以根据投资策略需要和不同板块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是否将基金投资于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
九、本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的,除了需要承
担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
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调出精选层的风险、终止挂牌的风险和精选层市场股价
波动风险等。
十、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十一、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十二、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鑫动力月
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滚动持有期。持有期内该基金
份额封闭运作。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可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如果
该基金份额在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次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持有期指第一个
持有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至次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38、开放期:指首次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当月前5个工作日及之后每月前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其每个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办理赎回业务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每个持有期到期当月的
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持有期到
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
一个持有期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
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6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滚动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滚动持有期。持有期内该基金份额封闭运作。
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可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如果该基金份额在持
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次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持有期指第一个
持有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至次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2、开放期
本基金自首次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当月起,每月设置一次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当月前5个工作日及之后每月
前5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以及办理当月持有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在非开放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
期稳健的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文件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和开放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滚动持有期。持有期内该基金份额封闭运作。
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可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如果该基金份额在持
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次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持有期指第一个
持有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至次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首次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当月起,每月设置一次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当月前5个工作日及之后每月
前5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以及办理当月持有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在非开放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