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5日证监许可【2020】987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也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本公司将本
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相关信息进行了
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9月1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安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郜佳琪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
股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上海金融
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9.47%;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8.18%;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4%;凯瑞富海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9%;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09%;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69%;江苏洋河酒厂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
例1.89%;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95%;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0.9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95%;另,A股公开
发行普通股10.01%。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景臻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总
监、公司金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公
司业务)、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8年5月31日起兼任中银
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
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
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
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王军先生,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子
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
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乐
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处组
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
务副主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兼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
王海权先生,财政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
行财务管理部任副处长、主管、助理总经理职务,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任行长
助理、副行长职务、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渠道与运
营管理部总经理。
王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在石油规划设计总院
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会计师,
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在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工作,曾
任中国石油化学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处处长,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
份公司)资金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
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州分
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现任金浦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长、上海股权
投资协会副会长。
李丹女士,硕士,经济师。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在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2016
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支部委员。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云投商
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胜森先生,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在江西铜业公司永平铜矿团委,江西
铜业公司团委、财务处、内部银行工作。曾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副总经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总会计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审计处处长、风控内审部总经理。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部专职
董监事。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政
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任,
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展研究
中心主任。
吴联生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
院长。
李军先生,博士研究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曾任山东省
兖州煤业集团会计;任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历任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经纪
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长;任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任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
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在四川锅炉厂、清华大学、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工作。曾任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曾在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大
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和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7年12月起至今,任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
丁伟先生,本科。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长
助理、副行长;曾任招商银行南昌支行、南昌分行行长;曾于招商银行总行,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2017年5月起至今,任招银网络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副处
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专职监
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
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金浦健服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计
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经理助理。
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控部副部长。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进入
中银国际证券以来,曾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
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阿尔
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7月至2009年9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
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9月至2013年8月,就职
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年12月起
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中国银
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年8月至2000年10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年10月至2002
年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2002年2月至2005
年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2005年5月至2008年
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09
年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长。2009年12月至2011年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16年
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理、副行长。2016年4月起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