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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稳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8月16日
送出日期:2023年08月1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业稳泰66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 009732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07月1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66个月开放一次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唐丁祥 2020年07月17日 2011年03月08日
基金的暂停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信用衍生品进行处置。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三年期定存利率(税后)+1%。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 M<100万 0.60%
收费)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1)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赎回申请,赎回费率为1.5%;
(2)对持续持有期限长于7日(含)的赎回申请,赎回费率为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销售服务费 0.00%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
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
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
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4、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
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
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
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
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申
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
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6、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
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
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7、基金暂停运作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期限不确定性。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
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
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
相关业务。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
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 万元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
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
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
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
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
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
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8、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
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9、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
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