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0]1098 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
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以及其他风险。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
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于保
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
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
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07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本基金以 88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88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88 个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
在封闭期结束之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
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5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 年 9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4000005588
联系人:王婧韬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张金锋 36%
孙庆 29%
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9%
西藏梓牛益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乾龙康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佰骏昌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翔凤惠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合计 100%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蒋宁先生,硕士,董事长。现任宁算科技集团董事长,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张金锋先生,学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创新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
员会委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庆先生,博士,董事、副总经理。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兼事
业部合伙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组合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万能险账户总监、股份传统风格账户总监,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任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李聚合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陕西省咸阳市副市长,
中信建投证券投资基金副董事长等职。现任北京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翟进步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师,三峡大学副教授。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关伟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商学院党委书记、
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保胜先生,学士,监事。曾就职于中国东莞证券市场部,财富证券市场部,沛京资
本风控部等。现任职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叶金松先生,学士,督察长。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卓勇先生,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固定收益部自营投资总监、广州吉富创业投资公
司投资部副总经理、深圳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8 日起担任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 27 日起担任惠升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7 日起
担任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包括:孙庆先生、张一甫先生、郑腾飞先生。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孙庆先生,博士。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兼事业部合伙人,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万能险账户总监、股份传统风格账户总监,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一甫先生,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专家兼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郑腾飞先生,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管、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惠升和煦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