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12日证监许可
【2020】1136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24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可能损
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
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
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
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
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
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涉及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信息更
新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部分内容的更新,前述更新截止
至2020年8月26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0年7月17日。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30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49
十、基金的财产..................................................... 5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六、风险揭示.....................................................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二十二、备查文件.................................................. 12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鑫泰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
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鑫泰66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规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募集期、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所对应的第6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月度对日指某
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
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
易
35、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或暂停运作后恢复运作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66个月月度对
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说明。如在封闭期结束之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企业分理处代理支部书记、
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联络员、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企业分理
处党支部书记、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工会主席、
副主任、支行行长、党委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
事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券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
万国证券发行部副经理、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
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业务总部
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方证
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
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
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
规总监、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
械厂职员,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
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
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
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
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
(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2012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
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
作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
证券化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
生。曾任重庆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
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
责人、首席风险官(兼)、首席信息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锐女士,2018年11月至今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
今任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牛津大学理学
硕士。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
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张锋先
生,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徐习佳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