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转型后的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已经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后,原《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原《广
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转为《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医疗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标的指数:指中证医疗指数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的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中国结算TA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买入所得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上市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广发中证医疗分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终止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
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
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疗指数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和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
16日《关于核准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26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23日起正式
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7日《关于准予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批复》,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等事宜进
行变更注册。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
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8月26日起,《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原《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终止。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申购与赎回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
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该类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中国结算
TA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中国结
算TA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
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账户办理C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