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2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3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20年3月20日正式成立运作。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稳健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7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3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20年8月6日正式成立运作。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经与上述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本公司决定于2021年5月7日起,修改上述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相关条款,并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一、主要修改内容
1、《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由原表述: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修改为: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广发稳健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由原表述: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修改为: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内容将一并修改。
3、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二、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上述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订后 条款
全文 指定媒 介 规定媒 介
全文 指定报 刊 规定报 刊
全文 指定网 站 规定网 站
全文 具有证 券、期 货相 关从 业资 格 符合《证 券法 》规定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三、……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编 制 、披 露 与 更 新 要 求 ,自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实 施之 日起 一年 后开 始执 行。(删 除)
一、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民 法典 》(以下 简称 “《民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运 作办 法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机 构监 督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11、《销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12、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 布 、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43、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若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则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60、指 定 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等 媒
介
11、《销售办 法》: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机 构监 督管 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 布 、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证 券 期 货 规 章 的 决 定 》 修 正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43、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若 该 工 作
日为 非港 股通 交易 日,则 本基 金可 以不 开放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
60、规 定 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及 规 定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电子 披露 网 站 )等
媒 介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若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则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载 明。
……
二、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若 该 工
作 日为 非港 股通 交易 日,则 本基 金可 以不 开
放申购 与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办
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
注册资 本:人 民币 1.2688 亿元
……
二、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1)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
一、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
注册资 本:14,097.8 万 元人 民币
……
二、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1)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0 年 以上 ;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非法 人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简 明性 和易 得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二、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非法 人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根本 出发 点,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及时
性、简明 性和 易得 性。
本 基 金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通 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报 刊 )及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规定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规 定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规定网 站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 金 托
管 人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电子 披露 网 站 。
规 定 网 站 应 当 无 偿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信 息
披露 服务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确 认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符
合 《证券 法》规 定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符 合《证 券法 》规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确 认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存 20 年以 上。
附件2:
广发稳健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订后 条款
全文 指定媒 介 规定媒 介
全文 指定报 刊 规定报 刊
全文 指定网 站 规定网 站
全文 具有证 券、期 货相 关从 业资 格 符合《证 券法 》规定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三、……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编 制 、披 露 与 更 新 要 求 ,自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实 施之 日起 一年 后开 始执 行。(删 除)
一、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民 法典 》(以下 简称 “《民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运 作办 法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机 构监 督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11、《销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12、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 布 、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43、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若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则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60、指 定 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等 媒
介
11、《销售办 法》: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机 构监 督管 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 布 、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证 券 期 货 规 章 的 决 定 》 修 正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43、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若 该 工 作
日为 非港 股通 交易 日,则 本基 金可 以不 开放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
60、规 定 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及 规 定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电子 披露 网 站 )等
媒 介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若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则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募 说 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
二、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若 该 工
作 日为 非港 股通 交易 日,则 本基 金可 以不 开
放申购 与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办
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
注册资 本:人 民币 1.2688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1)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
一、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
注册资 本:14,097.8 万 元人 民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1)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0 年 以上 ;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非法 人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简 明性 和易 得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二、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非法 人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根本 出发 点,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及时
性、简明 性和 易得 性。
本 基 金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通 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报 刊 )及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规定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规 定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规定网 站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 金 托
管 人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电子 披露 网 站 。
规 定 网 站 应 当 无 偿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信 息
披露 服务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确 认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符
合 《证券 法》规 定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符 合《证 券法 》规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确 认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存 20 年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