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8月6日
证监许可【2020】1696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
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
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
止(法定节假日不受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
是指本公司直销柜台, 代销机构是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
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
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
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
认购。 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
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
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
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
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
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
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
boci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
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和
《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将同步刊登在2020年10月13日的《中国证券
报》上。
8.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
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
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
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9.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
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对未开设
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
金业务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0.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
调整。
11.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
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
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
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96号文批
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
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进行了公开披
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本公告相关部分。
12.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
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
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
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
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
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
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
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A(基金代码:010170)
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C(基金代码:010171)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7、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8、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9、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
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3)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4)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danjuanapp.com
16)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2020年10月19日起
至2020年11月6日止。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
限。 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
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
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
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
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
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
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还应遵循
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所交
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 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00=99,256.85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50.50元,可得到99,256.8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0.50元。 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50.50元,可得到100,050.50份C类基金份额。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9:
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民)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
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版)》;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C、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D、投资交易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附本人签字;
E、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
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机构、
理财产品投资者版)》;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2) 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
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指定银行账户证明(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D、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受益所有人证件的复印
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 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
章);
H、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
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
等身份证明材料(如需,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I、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托
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证监会、人民
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R)QFII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B、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C、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
托管银行公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R)QFII投资额度的批复;
E、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G、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H、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C、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银行账户复印件;
D、若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
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
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若投资者本人已满18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
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F、 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具
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
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
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
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
定办理;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
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
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
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
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
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
台查询认购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本公司基金网站查
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 直销柜台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邮政编码:100032)
(9)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
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
金募集专户中, 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
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9、基金
销售机构” ,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