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4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8
九、 信息披露 ............................................................................................................29
十、 托管费用 ............................................................................................................31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1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四、 禁止行为 ........................................................................................................34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
十六、 违约责任 ........................................................................................................37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8
十九、 其他事项 ........................................................................................................38
中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时间: 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注册资本:2.20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609600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扬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在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封闭运作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投资于创新
未来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50%;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前2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创新未来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果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在封闭运作期: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投资于创新未来主题相关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7)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⑦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基金若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
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创新未来主题相关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⑦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基金若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
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在封闭运作期,除上述封闭运作期投资限制的2)、12)、13)、19)、20)情形之外;封
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除上述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限制的
2)、10)、14)、15)、20)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开
放式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该等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
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
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
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
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