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行为...............................................................................................................................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1
十七、违约责任...............................................................................................................................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其他事项............................................................................................................................... 3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5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
协议;
如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将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年0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国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
AAA)的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界定的政策性金融债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利率债
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投资于非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中短期利率债(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
央行票据)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信用评级为AAA
的同业存单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中短期利率债(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央行票据)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网上银行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名单、签字或签章样本、预留印鉴和
启用日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
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
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
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或签章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
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双方认可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