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 10
§4 基金托管人 ............................................................................................................................... 19
§5 相关服务机构 ........................................................................................................................... 23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5
§7 基金的存续 ............................................................................................................................... 25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5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8
§10 基金的投资 ............................................................................................................................. 38
§11 基金的财产 ............................................................................................................................. 46
§12 基金资产估值 ......................................................................................................................... 47
§13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17 基金的风险揭示 ..................................................................................................................... 6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9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2
§24 备查文件 ............................................................................................................................... 113
重要提示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2日证监许可[2015]886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5
年6月3日正式成立。
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20]1457号文《关于准予南方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方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转型选择期安排、国企改革A份
额与国企改革B份额的终止上市、基金份额的转换与折算、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
制、基金费率水平、收益分配原则、自动清盘条款以及授权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南方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南方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2020年12月1日起,《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原《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转型为
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资衍
生品的风险、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
示”章节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而面临的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选择已发生及拟
发生改革的具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股票作为样本股,以反映受益于国企改革的企业的整体
表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所作出的相应修订,并对基
金管理人信息进行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
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使用的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3、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标的指数: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
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
民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华泰证
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兼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青山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
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
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
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深圳
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文秘、主管和董办文秘、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
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
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历
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高级顾问。现任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
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
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
事长职务)、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
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务院参事室社会调查中心理事长,国务院参事室与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的金融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
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锦涛先生,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
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