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11日证监许可[2020]300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54
七、基金备案 .................................................................................................................................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8
九、基金的投资 ............................................................................................................................. 68
十、基金的财产 ............................................................................................................................. 8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9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六、侧袋机制 ........................................................................................................................... 101
十七、风险揭示 ........................................................................................................................... 10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5
一、绪言
《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甄选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2020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
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
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鸿畅39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
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现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
省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
集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
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
党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苏金奎:董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董事、总经理,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化工部化工机械
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
理,计划财务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副总经理。
曹锋:董事。男,本科学历。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
主席、党委组织部部长。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
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张龙清:董事。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津市政工程局、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副
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财
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年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子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
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学
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
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
总裁,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
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
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张涵: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博士后。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
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