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16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0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33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34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36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8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9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42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46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 47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48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 49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 49
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1单元
邮政编码:200082
电话:021-60581258
传真:021-60581234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89936324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鉴于:
1.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
力;
3.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
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宋宜农
成立时间:2019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9]112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和《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2.2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
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3.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给对方,收到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
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1.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
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
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1.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
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1.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
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
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3.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3.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
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
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
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
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
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3.2.10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
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
督。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4.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4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