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
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
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在
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
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6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二十、侧袋机制 .......................................................... 9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4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
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
监管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
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47.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TA
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6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
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25、26、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
球金融市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
理,通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
行行长等职。
杨柳(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2019年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
国银行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
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
会成员。曾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
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
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
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
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
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
士。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
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MBA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
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
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
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
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
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
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
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
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
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
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
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
学硕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
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
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
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
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
副行长。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
交易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2009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
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
限公司工作。2005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
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任海外与另类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理学学士。曾任
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
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中银信用增
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至今任中银
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2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周毅(ZHOU Y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理学硕士。曾任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职员,广东南粤银行债券交易员。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8年2月至
今任中银互利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中银安心回报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今
任中银薪钱包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任中银理财30天债券基金经理,
2018年11月至今任中银安享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中银汇享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3月至今任中银澳享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5月至今任中银泰享基金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