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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
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
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在
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5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7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侧袋机制 ................................................. 84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3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
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
监管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
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47.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TA
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6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
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25、26、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
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
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
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通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
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
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
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
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
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
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
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2017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
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
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
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
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
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
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
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
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
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
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
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
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
学硕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
士。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
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
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
事会秘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首席信息官、信息资讯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
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
益)、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
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
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
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周毅(ZHOU Y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助理副总裁(SAVP),理学硕
士。曾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职员,广东南粤银行债券交易员。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8年
2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中银安心回报基金经理,2018年2月
至今任中银薪钱包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任中银理财30天债券基金经
理,2018年11月至今任中银安享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中银汇享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任中银澳享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中银信用
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任中银泰享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
至今任中银臻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历任基金经理:
陈志华(CHEN Zhihua)先生,2016年4月至2020年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2012年3月至2022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委员: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欧阳向军(督察长)、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
收益))、方明(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副
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
列席: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金艳(风控中台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
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
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
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
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
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
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和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
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
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
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
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
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
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
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
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
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
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
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2 年末,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28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
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
(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
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
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5 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
家总资产规模超 8.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2022 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
名第 21 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本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责)。刘先生现同时担任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本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
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
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任中信
银行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
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
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
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
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
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4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14.11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
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
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
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
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
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
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
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
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
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25、26、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
公示/通知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日证监许可
[2011]1747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2年1月
30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3月6日募集结
束,共募集基金份额2,207,757,193.0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4,35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3月12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
易。以下如无特指,均指A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已于2012年7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3819)。
自2012年7月18日起,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
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12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
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关于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转为
上市开放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或中银基金电子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在直销中心柜台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本基金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或中银基金电子直销中心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
币,在直销中心柜台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若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金
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
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0
小于50万元 0.80%
50万元(含)-100万元 0.6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大于500万元(含)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内 1.50%
7天(含)-1年以内 0.10% 7天(含)-30天以内 0.10%
1年(含)-2年 0.05% 30天(含)以上 0%
2年(含)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无。
不低于1.5%的场内赎回费,其余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费率。
注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注2: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3: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
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因场内申购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241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元
即: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241份,退款0.12元。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0=5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5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赎回适用费
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0%=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赎回适用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撤销,不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
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规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四)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销售
机构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
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
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
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
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金融资产配置,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取得优化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利率周期、宏观经济环境、资金市场状
况等实际情况适度参与以及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和新股增发,以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量化的经济指标
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的运行方向,决定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分析的内容包括:影响经济
中长期运行的变量,如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
量,如宏观政策、货币供应、CPI、PPI、M1、M2等;市场自身的指标,如公司债的信
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可转换公司债的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债券市场其它品种
的信用利差、期限利差、远期利率和股票的估值指标等。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
跟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
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
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
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
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
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
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
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
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
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
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
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
滤,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
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
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
只有内部评级为投资级的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
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
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
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
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
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
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
重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
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
其所属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
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
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
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
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
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
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
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增发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
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股票发行政策取向,预测新股一级市场
供求关系的变化;同时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
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谨慎参
与新股申购,从而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股票一、二级市场价差收益。
本基金通过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及其合理的内在价值判断,
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以期提升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对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2)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第
(2)、(10)、(14)、(15)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
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
于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
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
价指数,对上述两个指数分别赋予80%和20%的权重,与本基金在信用债券市场处于中
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相匹配。中债国债总指数和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编制的,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分别反映我
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中,中债国债总指数样本券包
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记帐式国债;中债企业
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
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8月
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867,609.86 0.39
其中:股票 8,867,609.86 0.39
2 固定收益投资 2,222,769,538.86 97.56
其中:债券 2,131,439,887.27 93.55
资产支持证券 91,329,651.59 4.01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646,829.91 1.17
7 其他各项资产 20,006,089.90 0.88
8 合计 2,278,290,068.53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74,568.18 0.06
C 制造业 2,973,093.51 0.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38,009.45 0.0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89,991.26 0.23
J 金融业 591,947.46 0.0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67,609.86 0.5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68 太极股份 39,036 1,607,112.12 0.10
2 300682 朗新科技 52,631 1,225,249.68 0.07
3 603901 永创智能 82,905 1,207,096.80 0.07
4 300170 汉得信息 91,649 1,057,629.46 0.06
5 600487 亨通光电 70,806 1,038,015.96 0.06
6 601899 紫金矿业 85,714 974,568.18 0.06
7 603185 上机数控 9,765 727,980.75 0.04
8 601881 中国银河 50,986 591,947.46 0.04
9 601985 中国核电 62,129 438,009.45 0.03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3,354,673.13 4.9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8,864,051.20 60.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3,511,665.71 8.54
4 企业债券 338,173,504.37 20.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859,664.62 3.03
6 中期票据 371,013,061.52 22.0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64,002,990.44 15.7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5,171,941.99 0.31
10 合计 2,131,439,887.27 126.90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2020022 20南京银行二级01 1,100,000 111,785,859.02 6.66
2 220306 22进出06 800,000 81,221,172.60 4.84
3 2228004 22工商银行二级01 700,000 71,529,237.26 4.26
4 220008 22附息国债08 600,000 63,083,081.97 3.76
5 185337 22华泰Y1 600,000 60,997,975.89 3.63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1 193481 21工鑫7A 300,000 31,030,084.93 1.85
2 183338 19冶21优 250,000 25,387,383.56 1.51
3 183265 中咨01优 200,000 20,238,970.96 1.20
4 2289135 22交诚1优先 200,000 14,673,212.14 0.87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南京银行、进出口行、工商银
行、华泰证券、广发银行、宁波银行、厦门银行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本基金对
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587.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50,731.3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771.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006,089.9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28,425,025.29 1.69
2 113044 大秦转债 21,936,519.62 1.31
3 113065 齐鲁转债 11,850,456.99 0.71
4 123114 三角转债 10,458,115.02 0.62
5 113056 重银转债 10,226,027.23 0.61
6 113042 上银转债 8,874,807.64 0.53
7 110045 海澜转债 7,619,452.10 0.45
8 113037 紫银转债 7,212,340.29 0.43
9 128111 中矿转债 6,630,442.63 0.39
10 113627 太平转债 5,059,764.93 0.30
11 127068 顺博转债 4,942,522.49 0.29
12 128138 侨银转债 4,379,855.09 0.26
13 132018 G三峡EB1 4,255,828.77 0.25
14 123075 贝斯转债 4,144,738.37 0.25
15 128141 旺能转债 3,913,305.01 0.23
16 127050 麒麟转债 3,648,518.90 0.22
17 123142 申昊转债 3,630,527.45 0.22
18 128081 海亮转债 3,524,202.71 0.21
19 110077 洪城转债 3,446,465.35 0.21
20 113051 节能转债 3,396,227.15 0.20
21 127018 本钢转债 3,261,403.23 0.19
22 110088 淮22转债 3,247,919.45 0.19
23 128129 青农转债 3,235,417.65 0.19
24 110085 通22转债 3,095,270.55 0.18
25 128137 洁美转债 2,968,478.21 0.18
26 113050 南银转债 2,939,582.55 0.18
27 113563 柳药转债 2,927,025.34 0.17
28 113655 欧22转债 2,766,927.20 0.16
29 113643 风语转债 2,755,145.34 0.16
30 113064 东材转债 2,676,585.21 0.16
31 127012 招路转债 2,608,140.50 0.16
32 127045 牧原转债 2,469,346.03 0.15
33 127040 国泰转债 2,391,774.95 0.14
34 123063 大禹转债 2,258,496.99 0.13
35 123146 中环转2 2,233,139.71 0.13
36 113631 皖天转债 2,153,767.34 0.13
37 113013 国君转债 2,097,473.97 0.12
38 128074 游族转债 1,993,653.70 0.12
39 128034 江银转债 1,939,269.56 0.12
40 127061 美锦转债 1,936,262.47 0.12
41 113527 维格转债 1,880,236.44 0.11
42 128121 宏川转债 1,875,370.27 0.11
43 127066 科利转债 1,823,930.96 0.11
44 127032 苏行转债 1,788,500.00 0.11
45 123071 天能转债 1,773,258.77 0.11
46 127063 贵轮转债 1,723,107.26 0.10
47 110062 烽火转债 1,690,548.12 0.10
48 128122 兴森转债 1,597,917.81 0.10
49 113621 彤程转债 1,539,366.58 0.09
50 113632 鹤21转债 1,526,661.58 0.09
51 123107 温氏转债 1,507,152.33 0.09
52 127030 盛虹转债 1,471,124.79 0.09
53 113063 赛轮转债 1,459,472.48 0.09
54 127036 三花转债 1,437,722.50 0.09
55 127005 长证转债 1,401,615.48 0.08
56 128140 润建转债 1,338,690.55 0.08
57 113654 永02转债 1,309,976.83 0.08
58 118019 金盘转债 1,279,848.29 0.08
59 113637 华翔转债 1,159,478.37 0.07
60 110067 华安转债 1,142,072.15 0.07
61 113660 寿22转债 1,102,743.80 0.07
62 110073 国投转债 1,081,797.53 0.06
63 127038 国微转债 1,071,068.97 0.06
64 113588 润达转债 1,020,782.19 0.06
65 111009 盛泰转债 1,018,662.71 0.06
66 113651 松霖转债 985,425.83 0.06
67 113024 核建转债 968,091.18 0.06
68 128142 新乳转债 952,389.31 0.06
69 113663 新化转债 889,263.91 0.05
70 127077 华宏转债 842,791.18 0.05
71 113060 浙22转债 680,976.11 0.04
72 118003 华兴转债 609,501.44 0.04
73 127049 希望转2 556,256.44 0.03
74 127027 靖远转债 506,944.56 0.03
75 110048 福能转债 469,232.88 0.03
76 118021 新致转债 423,347.12 0.03
77 123056 雪榕转债 393,001.27 0.02
78 110058 永鼎转债 359,459.67 0.02
79 111007 永和转债 261,832.22 0.02
80 127073 天赐转债 39,518.33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3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信用增利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3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0.46% 0.10% 1.40% 0.07% 9.06% 0.03%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0.22% 0.15% -3.62% 0.09% 3.40% 0.06%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7.09% 0.16% 6.13% 0.12% 10.96% 0.04%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2.07% 0.19% 2.13% 0.09% 9.94% 0.1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65% 0.10% -6.59% 0.11% 8.24% -0.0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55% 0.11% -8.89% 0.08% 8.34% 0.0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6.96% 0.15% 2.94% 0.06% 4.02% 0.09%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57% 0.12% 1.01% 0.05% 7.56% 0.0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46% 0.13% -1.03% 0.07% 4.49% 0.0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99% 0.12% 1.42% 0.04% 5.57% 0.0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4% 0.12% -1.05% 0.06% -0.69% 0.0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08% 0.08% 1.62% 0.03% 1.46%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6月30日 90.36% 0.13% -5.39% 0.08% 95.75% 0.05%
中银信用增利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12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77% 0.12% 0.26% 0.03% 0.51% 0.09%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61% 0.12% 1.42% 0.04% 5.19% 0.0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8% 0.12% -1.05% 0.06% -1.03% 0.0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91% 0.08% 1.62% 0.03% 1.29%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6月30日 8.25% 0.12% 2.24% 0.04% 6.01% 0.0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
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
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
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
实现收益的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
列原则:
(1)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
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三年封闭期满转换运作方式后,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
整。登记在场外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年费;
9.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
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基
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
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
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
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
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
投资损失处理。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
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
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
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
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
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
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
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
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
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
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
定,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
资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
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
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
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交易(批
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
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
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
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
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
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
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
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
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可转债市场2017年以来市场大幅扩容,从500多亿增长到2100多亿,存量可转债
和可交换债超80只。大部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
市场将继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债和货币市场类(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
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
金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
政策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
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
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
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
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
业债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
债的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
券种仍集中在AAA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
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
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
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
和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
支取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
般较大,AAA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
定的到期日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
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市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可
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
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
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
约定。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
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
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
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
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
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
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
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
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
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
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
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
购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
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
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
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
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本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
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信用债券发生违约的可能性高于国债,
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
失,出现信用风险。
2.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
所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
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
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
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
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25、26、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次级债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
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
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转入开
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对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②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⑤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⑦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⑧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⑩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
第②、⑩、?、?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
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
于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变更一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对方应于2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并不一致,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如
有)、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
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
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或正本的复印
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
5566/021-38834788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
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021-38834788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
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
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
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021-38834788,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
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规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