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顺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1年4月1日起增加国投瑞银顺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1007),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 日 1.50%
持有时间≥7 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6、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
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
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
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
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
净 值 信
息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5、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5、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同时进行公告;
九、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基金
费用
无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
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五)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六)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十二、信
息披露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