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鉴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佰柒拾亿元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
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
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
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
创新先锋主题的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指创新先锋主题相
关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书面提
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相关关联人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
投资对象,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在
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
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支付说明
函,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
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