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20】353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
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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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包括沪港通股票及深港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包括沪港通股票及深港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几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
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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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权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
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
续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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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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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5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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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及《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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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证券业务
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阿尔法招
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阿尔法招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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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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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阿尔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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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登记机构相关的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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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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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
62、沪港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
63、深港通: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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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
厦 23 楼 BC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
业大厦 23 楼 BC
4、法定代表人:刘明
5、设立时间:2017 年 7 月 4 日
6、电话:0755-21872900
7、传真:0755-21872902
8、联系人:曾健
9、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10、股权结构:刘明、珠海共同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肖冰、雷振锋、曾健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39.96%、39.56%、13.98%、4.5%和
2%的股权。
11、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 3 只开放式基金: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阿尔法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冰:董事长,男,工商管理硕士主修金融,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东方阿尔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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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明:董事,男,经济学硕士。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鹭江营业部总经理、厦门
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投资部总监、首席投资官、公司助理总经理、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周瑞堂:独立董事,男,博士。曾任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办事处处长(正处级),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
企业党委书记,区国资办主任,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中国太阳石油公司总经理助理。
杜婷: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黄亚平:独立董事,女,学士。现任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曾任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广东金融房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
陈海玲:监事,女,管理学学士。1992 年 5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职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曾任营业部会计主管、会计部财务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财务高级经理。
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明: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鹭江营业部总经理、厦
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投资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