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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印刷时间:2023年7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2
第五部分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 28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 37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3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6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6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 67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
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
金发起人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
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指《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
规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行公告: 指《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记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
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
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
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指《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成立时间: 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
份额价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
款项或基金份额;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收
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3、 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
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3、 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
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富国”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
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合同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价值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与
同类型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相对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通过对投资组
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制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1.00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
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
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认购总额×后端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
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利息按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
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
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其更新;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4、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
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所有,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
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
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
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
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价值型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或与同类型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相对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通过
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制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回归价值,研究创造价值。
价值型投资的关键在于坚持价值型选股标准,不能为追随某一市场热点而动
摇理念、改变原则。本基金将明确股票投资组合的价值型风格特征,确保为市场
提供风格稳定、个性鲜明的价值型基金产品。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经理对股票市场变动的趋势的判断,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现金等金融资产上的分布以及股票组合的行业比例配置,并进行动态配比以规避
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经理进行资产配置的依据是:(1)市场总体价值;(2)宏观经济面;(3)
资金面;(4)政策面;(5)行业的景气度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层面,遵循
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层面,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
1、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采取价值型选股策略。以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
析为基础,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我们
重点关注的价值型股票主要包括:
(1)市净率P/B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2)与同行业的或主营业务相近的其它公司相比,公司具有相对价值;
(3)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确定的市盈率水平(动态市盈率)
偏低;
(4)企业拥有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
(5)企业经过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后,基本面发生了积极变化,且其潜
在价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
2、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在遵循既定的资产配置方针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结合对行业和
上市公司的研究和调研,筛选投资目标股。基金经理决定投资目标股的组合权重,
并负责对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和优化。
3、股票组合风险控制策略
(1)通过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控制组合风险。
(2)坚持价值型投资策略,精选个股实现组合风险的控制。
(3)充分注重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
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
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五、投资风格
坚持价值投资、分散风险、稳健运作、寻求中长期回报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
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
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1)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基金
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八、投资组合
1、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该比例限制有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做相应调整。
3、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平均P/B值(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比)低于沪深
A股市场的平均P/B水平;
4、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以上规定的投资比例。
12、除上述第7、8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
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3、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8、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十、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5%。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
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
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
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
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
况。该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
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的
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
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
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
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三)项第(8)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各类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时和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中3-6及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单
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
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七、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编制
并发布发行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30%;
10、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变更;
21、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推出;
22、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
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3、暂停申购和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事项;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
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
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
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4、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
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
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
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
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本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章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