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20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越嘉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704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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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
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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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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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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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越嘉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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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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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越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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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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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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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1-21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成立日期:2017 年 9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7 号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李曙军 65%
2 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5%
3 上海恒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4 上海恒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5 上海恒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6 上海恒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7 上海恒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主要股东委派董事李曙军、葛丰、张
逸,一名第二大股东委派董事胡丽敏,一名总经理董事黄小坚,一名职工董事黄
鹏,三名独立董事刘骏民、姚珏、李亚飞。
李曙军先生:董事,现任挚信管理有限公司(TB Management Ltd)总经理、上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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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
之前曾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公司。拥有南开大学硕士学位。
葛丰先生:董事长,现任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委会成员。曾在美国
哥伦比亚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在 O’brien&Gere Engineers 公司担任
咨询工程师。拥有美国杜克大学和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硕士学位。
张逸先生:董事,于 2015 年加入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法务总
监;曾任职于通力律师事务所。拥有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
具备丰富的金融机构法务实践经验。
胡丽敏女士:董事,现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监事。1993 年至 2003
年,曾任武进市剑湖铁路客车配件厂财务会计、投资部部长,2003 年 3 月起任
剑湖有限副总经理等职务,2004 年起担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监事。
黄小坚先生:董事、总经理,先后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曾任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
党总支书记等职务。之前曾就职于中海信托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刘骏民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从事宏观经济政策、
虚拟经济和金融风险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超过 20 年。之前曾在天津财经大学
任职讲师。拥有南开大学博士学位。
姚珏女士:独立董事,国际会计专业本科。曾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师;搜狐公司财务总监;360 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及公司财务负责
人。
李亚飞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总经理。曾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担任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政治部组织人事部任免处调研员、考评处处长等职务。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两名监事,其中一名监事冷佳佳由主要股东推荐,另一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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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监事康铁祥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冷佳佳女士,2004 年至 2008 年在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法务,2008 年至 2014 年在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2014 年至今在上海挚
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冷佳佳长期从事法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领导才能及组织协调能力。
康铁祥先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统计方向博士研究生/经济
学博士。曾任山东省招远市人事局综合科科员(期间于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挂
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科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风控稽核部总经理;目前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黄鹏先生:副总经理,履历同上。
孙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现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等职务。
侯晓阳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专业硕士。先后担任南京证券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中心工程师、ECHO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澳大利亚)项目管理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负责人。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叶佳女士,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担任债券产品投资主办。东亚前海证券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债券产品投资主办。2020 年 7 月入职恒越基金,
现任投资总监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任恒越核心精选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高楠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香港大学金融学双硕士。2012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分析师、投资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投资经理、国泰融安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4 月
2 日)。2020 年 4 月入职恒越基金,现任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恒越研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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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30 日起任职)、恒越核心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30 日起任职)、恒越内需驱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及恒越成长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9 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 4 人组成:
黄小坚先生,同上;
高楠先生,同上;
叶佳女士,同上;
赵小燕女士,曾就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研究员;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权益部,历任研究员、投资主办等。现任恒越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孙霞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