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36
十一、基金费用..........................................................................................................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3
十五、禁止行为..........................................................................................................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十七、违约责任..........................................................................................................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3
二十、其他事项..........................................................................................................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5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
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以及从
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
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40%(投资于港股通投
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述限
制;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7)、(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
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
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
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交易结算方式,导致
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和全部结算方
式。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
户,由管理人负责办理,如管理人要求预留印鉴中包含托管人章的,则在提前
告知托管人的情况下,托管人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章。本着便于安全保管和日
常监督核查委托财产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杭州银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已签订的定期存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
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托
管人或从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
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
失、延误等责任。如存款证实书需在托管人处保管的,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收到
的存款证实书但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
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
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存款银行双方协商解决,并由管理人及时告
知托管人。为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性,管理人应确保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账日
基金财产是否到达基金账户。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