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平安合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91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
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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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但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12、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1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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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1
目 录 ............................................................3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01
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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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2020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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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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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方式
4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含)至 1 年(含)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长度为1—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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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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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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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公司。现任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
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
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财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
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自2018年5月起至今,担任集
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规
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
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
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
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
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大华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
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
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
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
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
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
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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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
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
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长,重庆金融
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壹账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平
安智汇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重金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集信(上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
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
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
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
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
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
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